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國家能源局
行政檢查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機構,各直屬事業(yè)單位:
為了規(guī)范國家能源局行政檢查工作,維護能源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務院要求,我們制定了《國家能源局行政檢查工作規(guī)定》,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月17日
國家能源局行政檢查工作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家能源局行政檢查工作,維護能源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務院要求,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國家能源局依法對能源企業(yè)、能源用戶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被檢查單位”)進行的行政檢查。
對電力事故調查、電力安全生產檢查,對涉嫌違法行為的立案調查等情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開展的專項檢查,其范圍、內容、時限和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行政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對國家能源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所列事項開展的行政檢查,應當遵循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原則,并及時公開檢查信息。
第四條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工作正常進行的,檢查人員應當依法回避。
被檢查單位認為檢查人員存在影響檢查工作正常進行事由的,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回避決定由檢查人員所在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五條 行政檢查前,應當根據檢查任務和檢查對象選定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并且持有有效工作證件的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必要時,可以根據行政檢查需要,聘請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協助。
第六條 行政檢查前,應當提前制定檢查方案,報送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定。
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開展的行政檢查,應當按照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的檢查方案和檢查內容進行。
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對象、檢查范圍等內容。
第七條 行政檢查前,應當提前準備,包括收集整理相關資料、了解掌握相關政策制度、組織檢查人員培訓等。
根據行政檢查需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前報送相關資料、開展自查并提交報告等。
第八條 行政檢查前,原則上提前三個工作日向被檢查單位發(fā)出行政檢查通知,告知檢查時間、檢查范圍等內容。必要時,可以持檢查通知書直接進行行政檢查。
第九條 行政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檢查通知、有效工作證件,告知檢查內容及要求。
第十條 行政檢查時,可以組織被檢查單位談話,聽取被檢查單位介紹相關情況,了解和詢問相關問題,提出配合行政檢查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行政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如實提供相關的信息或者報送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嵉夭炜矗?/p>
?。ㄈ┰儐栍嘘P人員;
?。ㄋ模┎殚?、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ㄎ澹赡鼙晦D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到實地進行察看可以就察看情況形成書面情況記錄,并由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被檢查單位印章確認。
根據行政檢查需要,可以通過錄音、拍照和攝像等形式,取得視聽資料。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可以詢問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并制作詢問筆錄,被詢問人應當當場校核詢問筆錄并簽字。
需要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的,應當提前告知被詢問人。
詢問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時,持有有效工作證件的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四條 檢查人員可以查閱復制與檢查有關的文件、檔案、賬簿等書面材料,可以進入被檢查單位計算機系統查閱有關資料。
復制取得的復印件、復制品、抄錄件,應當由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簽名或者加蓋被檢查單位印章,并注明時間。
電子數據應當以打印或者摘抄形式形成書面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并由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簽名或者加蓋被檢查單位印章確認。
第十五條 對于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予以封存的,應當出具封存通知,加貼專用封條,并填寫封存材料清單。
對于排除違法嫌疑的封存材料,應當解除封存,制作解除封存通知并送達被檢查單位。
第十六條 行政檢查時,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業(yè)務需要組織技術鑒定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十七條 檢查組應當及時對檢查中認定的事實、證據資料進行核對分析和研究確認,必要時由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被檢查單位印章確認。
檢查組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反饋行政檢查事實;反饋時,應當由檢查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人員主持。
第十八條 行政檢查結束后,應當形成行政檢查報告,主要包括檢查工作基本情況、被檢查單位基本情況、檢查事實、發(fā)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等內容。
第十九條 行政檢查報告經批準后,可以形成行政檢查通報并印發(fā)被檢查單位。
第二十條 行政檢查中,發(fā)現被檢查單位存在違反國家有關能源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責令其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對行政檢查中發(fā)現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被檢查單位違法違規(guī)行為不屬于國家能源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檢查時,應當通過發(fā)放宣傳冊、宣傳頁等方式向被檢查單位宣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第二十三條 行政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書面注明并簽字。
被檢查單位存在拒絕、阻礙行政檢查,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等行為并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行政檢查人員應當嚴肅執(zhí)法、廉潔奉公。
行政檢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行政檢查的;
?。ǘ└深A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ㄈ├脵z查工作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ㄋ模┬孤稒z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
?。ㄎ澹┢渌`反行政檢查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行政檢查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進行行政檢查,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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