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為切實做好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jiān)管,有效防范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國家能源局組織電力行業(yè)有關單位、協(xié)會及專家,根據近十五年來電力建設施工領域各類事故的案例分析以及經驗教訓,結合已頒布的標準規(guī)范,提煉出在電力建設施工中需要重點關注的一些措施和要求,形成了《防止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項重點要求》 (參照行業(yè)習慣稱謂,以下簡稱《施工反措》),現(xiàn)予以印發(fā),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電力企業(yè)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將《施工反措》作為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現(xiàn)場安全管控的主要內容,切實保證有關要求在電力建設施工中落實到位,有效防范事故的發(fā)生。
二、各電力企業(yè)要結合工作實際,采取多種方式,做好《施工反措》的宣傳培訓工作,“以案為鑒、警鐘長鳴”,確保各項反事故措施入腦入心。
三、地方政府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各派出機構要加強監(jiān)督管理,督促指導電力企業(yè)落實《施工反措》有關要求。
防止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項重點要求
國家能源局
2022年6月
前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國家能源局組織電力行業(yè)有關單位以“控風險、除隱患”為主線,在認真分析研究2005—2020年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提煉反事故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現(xiàn)行標準、規(guī)范,編制了《防止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項重點要求》(參照行業(yè)習慣稱謂,以下簡稱《施工反措》)。
《施工反措》既堅持內容的合規(guī)性和適用性,同時保證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有利于推動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促進企業(yè)班組安全管理活動的開展,規(guī)范從業(yè)人員作業(yè)行為,達到防范化解風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遏制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目的。
1 總體要求
1.1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等提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嚴禁擅自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1.2 嚴禁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超資質、超經營范圍承攬工程項目。
1.3 施工單位必須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寫,施工單位本部相關部門審核,施工單位本部技術負責人批準。其中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組織符合專業(yè)要求且持有專家證明的專家論證。
1.4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jiān)理單位,經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建設單位批準。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上報監(jiān)理單位前,應經工程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
1.5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xiàn)場管理人員和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6 危大工程完成后,監(jiān)理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行后續(xù)工程施工。危險性較大作業(yè)項目成品在使用過程中應責成專人進行檢查維護。
1.7 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進行施工,發(fā)包單位應當組織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xié)調。
1.8 嚴禁安排有職業(yè)禁忌癥(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的從業(yè)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yè);嚴禁酒后作業(yè)、帶病作業(yè)、疲勞作業(yè)、帶情緒作業(yè)。
1.9 特種作業(yè)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
1.10 嚴禁在無專人監(jiān)護的情況下,從事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高處作業(yè)、臨近帶電體作業(yè)等危險作業(yè)。
1.11 從業(yè)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guī)定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12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流程、新設備、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不符合現(xiàn)行電力安全技術規(guī)范或標準規(guī)定的,應當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并確認。
1.13 采用(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流程、新設備、新材料,必須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1.14 從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1.15 施工機械設備投入使用前,施工單位應對整機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并經監(jiān)理單位復檢確認,方可投入使用。特種設備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16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17 嚴禁在安全風險不可控、事故隱患未治理、安全設施不完善、安全措施未落實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組織施工。
2 防止高處墜落事故
2.1 一般規(guī)定
2.1.1 患有高處作業(yè)禁忌癥的人員嚴禁從事高處作業(yè)。
2.1.2 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帶、攀登自鎖器、速差自控器等安全防護用具。
2.1.3 施工或生產作業(yè)區(qū)的通道及各種孔、洞、井、坑口、平臺臨邊等部位必須設置規(guī)范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2.1.4 在輕質型材等強度不足的高處作業(yè)面、屋面(如石棉瓦、鐵皮板、采光浪板、裝飾板、屋面光伏板等)上作業(yè),必須搭設臨時通道,并在梁下張設安全平網或搭設安全防護設施。嚴禁未采取措施在輕質型材上行走、作業(yè)。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
2.1.5 遇有六級(10.8m/s~13.8m/s)及以上大風禁止露天高處作業(yè)(吊籃作業(yè)要求參見2.6.5);冰雪、霜凍、雨霧天氣下如未采取防滑、防寒、防凍等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進行高處作業(yè)。
2.1.6 基坑必須設置專用斜道、梯道、扶梯、入坑踏步等攀登設施,作業(yè)人員嚴禁沿坑壁、支撐或乘坐非載人運輸工具進出基坑。
2.1.7 基坑支撐拆除施工時,必須設置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和作業(yè)空間,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2.2 防止腳手架高處墜落
2.2.1 作業(yè)層腳手板必須鋪滿、鋪穩(wěn)、鋪實、鋪平并綁扎固定,禁止鋪設單板,腳手板探頭長度不得大于150mm;腳手架內立桿與建筑物距離大于150mm時,必須采取封閉防護措施。
2.2.2 腳手架作業(yè)層外側應設置兩道防護欄桿和不低于180 mm高的擋腳板。扣件式和碗扣式立桿碗扣節(jié)點間距按0.6m模數(shù)設置的鋼管腳手架,上欄桿距作業(yè)層高度應為1.2m,中間欄桿應居中設置;承插型盤扣式和碗扣式立桿碗扣節(jié)點間距按0.5m模數(shù)設置的鋼管腳手架,上欄桿距作業(yè)層高度應為1.0m,中間欄桿應居中設置。
2.2.3 工具式腳手架外側、承重式腳手架作業(yè)層必須采用符合阻燃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必須與架體綁扎牢固。
2.2.4 腳手架作業(yè)層腳手板下必須采用安全平網兜底,以下每隔不大于10m必須采用安全平網封閉。
2.2.5 腳手架作業(yè)層里排架體與建筑物之間空隙應采用腳手板或安全平網封閉。
2.3 防止模板施工高處墜落
2.3.1 上下模板支撐架必須設置專用攀登通道,不得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同時裝拆模板。
2.3.2 模板安裝和拆卸時,作業(yè)人員必須有可靠的立足點和防止墜落的防護措施。
2.3.3 高處搭設與拆除柱模板、懸挑結構的模板,必須設置操作平臺;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必須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懸空安裝大模板,必須在平臺上操作。
2.3.4 翻模、爬模、滑模等工具式模板必須設置操作平臺,上下操作平臺間必須設置專用攀登通道。
2.4 防止鋼筋及混凝土施工高處墜落
2.4.1 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需要懸空作業(yè)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上下通道,嚴禁攀爬鋼筋骨架。
2.4.2 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邊柱和懸空梁等構件的鋼筋時,必須設置作業(yè)平臺。
2.4.3 綁扎立柱和墻體鋼筋時,嚴禁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作業(yè)。嚴禁未設置作業(yè)平臺進行高處綁扎柱鋼筋作業(yè)、預應力張拉作業(yè)。
2.4.4 未設置作業(yè)平臺,禁止開展臨邊墜落高度在2m及以上的混凝土結構構件澆筑作業(yè)。
2.5 防止安裝作業(yè)高處墜落
2.5.1 鋼結構吊裝懸空作業(yè)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高處作業(yè)操作平臺或操作立足點。
2.5.2 鋼結構構件的吊裝,必須搭設用于臨時固定、焊接、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并隨構件同時起吊就位,吊裝就位的鋼結構件應及時連接。
2.5.3 鋼結構安裝或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安裝,作業(yè)層必須設置手扶水平安全繩,搭設水平通道,通道兩側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2.5.4 裝配式建筑預制外墻施工所使用的外掛腳手架,其預埋掛點必須經設計計算,并設置防脫落裝置,作業(yè)層必須設置操作平臺。
2.5.5 裝配式建筑預制構件吊裝就位后,必須采用移動式升降平臺或爬梯進行構件頂部的摘鉤作業(yè),或采用半自動脫鉤裝置。
2.5.6 安裝管道時,必須在已完成的結構或穩(wěn)固的作業(yè)平臺上設立足點,嚴禁在未固定、無防護的結構構件及安裝中的管道上作業(yè)或通行。
2.5.7 輸電線路桿塔上作業(yè)除系好安全帶外,還必須掛好二道防護繩。在塔上長距離移動時,必須始終保持至少一種安全保護裝置有效。
2.6 防止高處作業(yè)吊籃墜落
2.6.1 吊籃必須選用專業(yè)廠家的定型產品,產品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嚴禁使用自行制作的吊籃。吊籃必須指定專人操作,操作人員須經培訓合格。
2.6.2 吊籃內作業(yè)人員不應超過2人,每個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繩應獨立設置,安全帶必須掛設在有防墜器的安全繩上,安全繩不得與吊籃任何部位連接。
2.6.3 吊籃的安全鎖必須完好有效,且不得超過有效標定。
2.6.4 在鍋爐頂?shù)蠕摻Y構頂部不易布置吊籃壓重支架而采用自制吊籃支架時,自制支架必須經過設計計算,并經驗收合格后使用。
2.6.5 當作業(yè)時段和作業(yè)部位陣風風速大于五級風(8.0m/s~10.7m/s)或環(huán)境溫度超出-10℃~55℃范圍時,禁止吊籃作業(yè)。
3 防止坍塌事故
3.1 一般規(guī)定
3.1.1 施工現(xiàn)場嚴禁超高堆放物料,物料堆放必須整齊穩(wěn)固?,F(xiàn)場加工或臨時存放可能移動的結構及設備時,場地必須平整堅實,必須有可靠的防移動和防傾覆措施。
3.1.2 建筑施工臨時結構必須遵循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嚴禁超過原設計荷載在建筑、結構物上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機具或其他物料。
3.1.3 規(guī)范設置施工現(xiàn)場臨時排水系統(tǒng)。場地周圍出現(xiàn)地表水匯 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滲漏時,必須對匯流排泄點及地下管滲漏點采取排水或堵漏措施,對基坑采取保護措施。嚴禁破壞挖填土方的邊坡。
3.1.4 各類施工機械距基坑邊緣、邊坡坡頂、樁孔邊的距離,應根據設備重量、支護結構、土質情況按設計要求進行確定,且不小于1.5m。嚴禁違反設計規(guī)定荷載在基坑邊緣、邊坡坡頂、樁孔邊等堆放材料、停放設備。
3.1.5 高度超過2m的豎向混凝土構件,在鋼筋綁扎過程及綁扎完成后、側模安裝完成前,必須采取有效的側向臨時支撐措施。
3.1.6 鋼筋施工中,必須設置可靠的鋼筋定位與支撐,上層鋼筋網上嚴禁超載堆放物料。
3.1.7 人工挖孔樁必須設置作業(yè)平臺,混凝土護壁應隨挖隨澆,上節(jié)護壁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要求時,嚴禁進行下節(jié)開挖施工。聯(lián)排的人工挖孔樁(抗滑樁)施工時,應當跳槽開挖。
3.2 防止基坑坍塌
3.2.1 施工前必須將開挖影響范圍內的塔機、臨建設施、邊坡、基坑、隧道、管線、通行車輛等納入設計和驗算范圍。嚴禁無施工方案施工。
3.2.2 基坑施工必須分層、分段、限時、均衡開挖,嚴禁不按順序和參數(shù)進行基坑開挖和支護。
3.2.3 基坑邊坡的頂部、坑底四周必須設排水措施。
3.2.4 人工開挖、清理狹窄基槽或坑井時,必須按要求放坡和支護,嚴禁在基槽或坑井邊緣堆載。
3.2.5 基坑下部的承壓水影響基坑安全時,必須采取坑底土體加固或降低承壓水頭等治理措施。
3.2.6 基坑施工遇降雨時間較長、降雨量較大時,必須提前對已開挖未支護基坑的側壁采取覆蓋措施,必須及時排除基坑內積水。
3.2.7 采取支護措施的基坑,必須在支護結構混凝土、砂漿達到強度或施加預應力的情況下,方可開挖下層土石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施工過程中,嚴禁設備或重物碰撞支撐、腰梁、錨桿等基坑支護結構,嚴禁在支護結構上放置或懸掛重物。
3.2.8 拆除支護結構時必須按基坑回填順序自下而上逐層拆除,隨拆隨填,分層夯實,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嚴禁在坑內梁、板、柱結構及換撐結構混凝土未達到設計要求強度的情況下拆除支撐。
3.2.9 基坑開挖、支護及坑內作業(yè)過程中必須對基坑及周邊環(huán)境進行巡視,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嚴格按照規(guī)定和方案對基坑進行實時監(jiān)測;對于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深基坑工程,應委托第三方進行監(jiān)測。
3.3 防止邊坡坍塌
3.3.1 邊坡工程必須遵循邊施工邊治理,邊施工邊監(jiān)測的原則進行切坡、填筑和支護結構的施工;嚴禁無設計、無施工方案組織邊坡工程施工。
3.3.2 邊坡開挖前必須設置變形監(jiān)測點,定期監(jiān)測邊坡變形,發(fā)現(xiàn)裂痕、滑動、流土、涌水、崩塌等險情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撤出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
3.3.3 邊坡開挖施工區(qū)域必須采取臨時排水及防雨措施,坡頂必須采取截、排水措施,未支護的坡面必須采取防雨水沖刷措施;已開挖的地段,邊坡必須分層設置排水溝至坡外。
3.3.4 每級邊坡開挖前,必須清除邊坡上方已松動的石塊及可能崩塌的巖土體,嚴禁在危石下方作業(yè)、休息和存放機具。
3.3.5 邊坡開挖后,必須及時按設計要求進行支護結構施工或采取封閉措施。必須在邊坡支護混凝土達到設計要求強度,以及錨桿(索)按設計要求施加預應力的情況下,方可開挖下一級土石方。
3.3.6 對開挖后不穩(wěn)定或欠穩(wěn)定的邊坡,必須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時支護的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未經設計許可嚴禁大開挖、爆破作業(yè)。
3.3.7 高邊坡開挖時必須要有專人監(jiān)護。切坡作業(yè)時,嚴禁先切除坡腳,嚴禁從下部掏采。
3.3.8 嚴禁在滑坡體或回填土尚未壓實地段上部堆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機械或搭設臨時設施。
3.3.9 邊坡爆破施工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爆破震動影響邊坡及鄰近建(構)筑物穩(wěn)定。
3.3.10 人工開挖時挖掘分層厚度不得超過2m,嚴禁掏根挖土和反坡挖土;作業(yè)人員嚴禁站在石塊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層同時開挖。
3.4 防止腳手架坍塌
3.4.1 搭設腳手架所用管件、底座、可調托撐等必須進行驗收,嚴禁使用不合格材料搭設腳手架。
3.4.2 腳手架地基與基礎必須滿足腳手架所受荷載、搭設高度等要求,嚴禁在不具備承載力的基礎上搭設腳手架?;A排水必須暢通,不得有積水?;炷两Y構面上的立桿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3.4.3 腳手架搭設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掃地桿、剪刀撐、連墻件等。
3.4.4 雙排腳手架起步立桿必須采用不同長度的桿件交錯布置,架體相鄰立桿接頭必須錯開設置,嚴禁設置在同步內。開口形雙排腳手架的兩端均必須設置橫向斜撐。
3.4.5 滿堂鋼管支撐架的構造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4.5.1 嚴禁不按方案搭設支撐架,立桿間距、水平桿步距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計驗算。
3.4.5.2 水平桿必須按步距沿縱向和橫向通長連續(xù)設置,嚴禁缺失。必須按規(guī)定在立桿底部設置縱向和橫向掃地桿。
3.4.5.3 架體必須均勻、對稱設置剪刀撐或斜拉桿、交叉拉桿,并與架體連接牢固,連成整體。
3.4.5.4 支撐架高寬比超過3時,必須采取架體與既有結構連接、擴大架體平面尺寸或對稱設置纜風繩等加強措施,否則嚴禁作業(yè)。
3.4.6 懸挑腳手架鋼梁懸挑長度必須按設計確定,嚴禁固定段長度小于懸挑段長度的1.25倍。型鋼懸挑梁固定端必須采用2對及以上U型鋼筋拉環(huán)或錨固螺栓與建筑結構梁板固定,U型鋼筋拉環(huán)或錨固螺栓必須預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層鋼筋位置,必須與混凝土梁、板底層鋼筋焊接或綁扎牢固。
3.4.7 腳手架使用期間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4.7.1 嚴禁拆除主節(jié)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縱、橫向掃地桿。嚴禁拆除連墻件。嚴禁使用重錘敲砸架體上的鋼管和扣件。
3.4.7.2 開挖腳手架基礎下的設備基礎或管溝時,必須對腳手架采取加固措施。嚴禁在模板支撐架及腳手架基礎開挖深度影響范圍內進行挖掘作業(yè)。
3.4.7.3 嚴禁滿堂支撐架頂部實際荷載超過設計規(guī)定。
3.4.7.4 嚴禁作業(yè)層上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規(guī)定。嚴禁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將腳手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
3.4.8 腳手架拆除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4.8.1 雙排腳手架拆除作業(yè)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拆除;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shù)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兩步時,必須增設連墻件加固。
3.4.8.2 滿堂支撐架拆除時,應按“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則,從頂層開始,逐層向下進行,嚴禁上下層同時拆除。
3.5 防止模板坍塌
3.5.1 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模板,模板選用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且必須滿足承載力、剛度和整體穩(wěn)固性要求。
3.5.2 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拆除模板。拆模時,應根據錨固情況分批拆除錨固連接件,防止大片模板塌落。
3.5.3 大模板吊裝就位后必須及時進行拼接、對拉緊固,設置側向支撐或纜風繩等確保模板穩(wěn)固的措施。
3.5.4 液壓滑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5.4.1 提升架、操作平臺、料臺和吊腳手架必須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剛度。嚴禁使用未經設計驗算、驗收的液壓提升系統(tǒng)。
3.5.4.2 模板滑升、混凝土出模時,混凝土發(fā)生流淌或局部塌落現(xiàn)象時,必須立即?;幚?。
3.5.5 液壓爬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5.5.1 必須對承載螺栓、支撐桿和導軌主要受力部件分別按施工、爬升和停工三種工況進行強度、剛度及穩(wěn)定性計算后,方可組織施工。
3.5.5.2 爬升時,承載體受力處的混凝土強度必須大于10MPa,且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3.5.6 混凝土澆筑順序、支撐架和工具式模板拆除順序必須按施工方案進行。
3.6 防止操作平臺坍塌
3.6.1 操作平臺面鋪設的鋼、木或竹膠合板等材質的腳手板,必須符合承載力要求,必須平整滿鋪及可靠固定。
3.6.2 必須在操作平臺的明顯位置設置限載標志,嚴禁超重、超高、集中堆放物料。
3.6.3 移動式操作平臺高寬比嚴禁大于2,施工荷載嚴禁大于1.5kN/m2。移動式操作平臺的行走輪和導向輪必須設置制動設施。制動器除在移動情況外,必須保持制動狀態(tài)。移動操作平臺時,操作平臺上嚴禁站人。
3.6.4 落地式操作平臺必須與建筑物進行剛性連接或加設防傾措施,不得與腳手架連接。采用腳手架搭設操作平臺時,必須經設計驗算。
3.6.5 懸挑式操作平臺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3.6.5.1 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必須設置在穩(wěn)定的主體結構上,可靠連接;嚴禁將操作平臺設置在臨時設施上。
3.6.5.2 操作平臺的結構必須穩(wěn)定可靠,承載力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懸挑梁必須錨固固定,操作平臺的均布荷載嚴禁大于5.5kN/m2,集中荷載嚴禁大于15kN。
3.6.5.3 采用斜拉方式的懸挑式操作平臺,平臺兩側的連接吊環(huán)必須與前后兩道斜拉鋼絲繩連接,每一道鋼絲繩必須能承載該側所有荷載。
3.6.5.4 采用支承方式的懸挑式操作平臺,必須在鋼平臺下方設置不小于兩道斜撐,斜撐的一端必須支承在鋼平臺主結構鋼梁下,另一端必須支承在建筑物主體結構。
3.6.5.5 采用懸臂梁式的操作平臺,必須采用型鋼制作懸挑梁或懸挑桁架,嚴禁使用鋼管,其節(jié)點必須采用螺栓或焊接的剛性節(jié)點。當平臺板上的主梁采用與主體結構預埋件焊接時,預埋件、焊縫均必須經設計計算,建筑主體結構必須同時滿足強度要求。
3.6.5.6 操作平臺應設置4個吊環(huán),吊運時應使用卸扣,嚴禁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huán)。吊環(huán)應按通用吊環(huán)或起重吊環(huán)設計,必須滿足強度要求。
3.6.5.7 安裝操作平臺時,鋼絲繩必須采用專用的鋼絲繩夾連接,鋼絲繩夾數(shù)量必須與鋼絲繩直徑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必須加襯軟墊物。
3.7 防止臨時建筑坍塌
3.7.1 嚴禁采用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設簡易的臨時建筑物;嚴禁將夾芯板作為活動房的豎向承重構件使用。
3.7.2 臨時建筑嚴禁使用國家淘汰的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產品。
3.7.3 嚴禁將臨時建筑布置在易發(fā)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險地段和低洼積水區(qū)域,且必須避開強風口、危房、河溝、高邊坡、深基坑邊緣等。搭設在空曠、山腳處的活動房必須采取防風、防雷接地、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
3.7.4 施工現(xiàn)場臨時建筑的地基基礎應穩(wěn)固。嚴禁在臨時建筑基礎及影響范圍內進行開挖作業(yè)。
3.7.5 施工圍擋外側為街道或行人通道時,必須采取加固措施。棄土及物料堆放應遠離圍擋,堆場離圍擋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m。嚴禁在施工圍擋上方或緊靠施工圍擋架設廣告或宣傳標牌。
3.7.6 在影響臨時建筑安全的區(qū)域內不得超重堆載,嚴禁堆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機械,并不得有強夯、混凝土輸送等振動源產生的振動影響。
3.7.7 施工現(xiàn)場使用的組裝式活動房屋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荷載嚴禁超過其設計允許荷載。
3.7.8 臨時建筑嚴禁設置在起重機械安裝、使用和拆除期間可能倒塌覆蓋的范圍內。
3.8 防止拆除工程坍塌
3.8.1 拆除作業(yè)必須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所規(guī)定的拆除順序實施。
3.8.2 拆除工程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yè),且必須對擬拆除物的穩(wěn)定狀態(tài)進行監(jiān)測。
3.8.3 對局部拆除影響結構安全的,必須進行加固后方可開始拆除作業(yè)。建筑的承重梁柱,在其所承載的全部構件拆除前,不得先拆除。
3.8.4 采用起重機拆除大型構件時,必須用吊索具鎖定牢固、起重機吊穩(wěn)后,方可開展拆除作業(yè)。
3.8.5 爆破拆除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8.5.1 爆破拆除工程的預拆除施工中,嚴禁拆除影響結構穩(wěn)定的構件。預拆除作業(yè)應在裝藥前全部完成,嚴禁預拆除與裝藥交叉作業(yè)。
3.8.5.2 對高大建筑物、構筑物的爆破拆除設計,必須控制倒塌的觸落地震動及爆破后坐、滾動、觸地飛濺、前沖等危害,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8.6 嚴禁采用靜力破碎的方法實施建筑物、構筑物整體拆除或承重構件拆除。
4 防止起重傷害事故
4.1 一般規(guī)定
4.1.1 未經授權或聘用的人員,禁止操作起重機械。對于屬于特種設備的起重機械,必須由經培訓考試合格且取得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的人員進行操作;持證人員禁止操作與準操機型不相符的起重機械。對于不屬于特種設備的起重機械,必須由經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操作。
4.1.2 采用非常規(guī)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
4.1.3 起重機械及其安全防護裝置、工器具、吊索具等,必須在施工前經檢查合格、安全系數(shù)符合規(guī)定后方可使用。閑置或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必須經載荷試驗后方可使用。
4.1.4 吊裝區(qū)域地基承載力不滿足要求、物件就位基礎驗收不合格、吊點選擇不合理、吊索捆綁方式和角度不符合要求、物件及吊耳強度不滿足要求的禁止吊裝。
4.1.5 起重機工作時,必須保證臂架、吊索具、纜風繩等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滿足要求。
4.1.6 吊裝區(qū)域必須設置警戒線并派人監(jiān)護,臂架和物件上嚴禁有人或浮置物,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通過或逗留。
4.1.7 禁止在雨、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或照明不足情況下進行起重作業(yè)。當作業(yè)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8.0m/s~10.7m/s)時,禁止吊裝受風面積大的物件;當風力達到六級(10.8m/s~13.8m/s)及以上時,禁止進行起重作業(yè);當風速超過起重機械說明書規(guī)定的惡劣天氣時,禁止起重機械工作。
4.1.8 禁止以運行的設備、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等作為起吊設備及工器具的承力點;利用建(構)筑物或設備構件作為承力點時,必須經核算合格后方可使用。
4.1.9 起重機械嚴禁超載,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時,嚴禁同時操作兩個動作。臂架型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時,禁止降低起重臂(增幅);最小工作半徑就位時,禁止快速卸載。
4.1.10 物件就位時,未放置平穩(wěn)或連接牢固時禁止松鉤,禁止在未連接或未固定好的設備上作業(yè)。
4.1.11 起重機械在作業(yè)中出現(xiàn)故障或其他異常時,必須采取措施放下物件;起重機上有吊物時,操作人員嚴禁離開工作崗位;起重機械運轉中嚴禁調整或檢修。
4.1.12 吊裝過程中禁止與吊裝無關的懸停,無法避免時必須保證物件的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操作人員與起重機指揮嚴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在采取可靠措施并通知操作人員后,方可對吊起的物件進行加工。
4.1.13 吊裝作業(yè)應統(tǒng)一指揮,起重機指揮和操作人員禁止從事與施工無關的活動。操作人員、起重機指揮不能看清對方或物件時,必須設中間起重機指揮逐級傳遞信號。采用對講機指揮作業(yè)時,必須保持不間斷傳遞語音信號。信號中斷必須立即停止動作,信號未恢復正常時禁止作業(yè)。多人綁掛同一物件時,必須做好呼喚應答,綁掛必須經確認合格后方可進行吊裝。
4.1.14 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械抬吊物件時,起重機械載荷分配必須滿足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后方可進行吊裝。
4.2 防止流動式起重機起重傷害
4.2.1 流動式起重機停放或行駛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必須符合要求。
4.2.2 正常作業(yè)時,過載解除開關或強制釋放開關嚴禁使用。
4.2.3 汽車(輪胎/全地面)起重機
4.2.3.1 起重機銘牌、型號、性能表三者額定起重量標識不一致的禁止使用。
4.2.3.2 支腿作業(yè)時,所有輪胎必須離地,回轉支承平面的傾斜度禁止超過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
4.2.3.3 作業(yè)前必須支好全部支腿,作業(yè)過程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發(fā)現(xiàn)支腿下沉、起重機傾斜等不正?,F(xiàn)象時,禁止繼續(xù)吊裝并及時處置。
4.2.3.4 平衡配重、超起裝置配置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起重性能表和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2.3.5 使用楔形接頭時須注意鋼絲繩的穿繞方向,保證受力鋼絲繩與受力方向在一條直線上;鋼絲繩的尾端即自由端應使用鋼絲繩夾固定,以防止鋼絲繩意外滑出;嚴禁使用鋼絲繩夾同時固定鋼絲繩的自由端和受力端。
4.2.4 履帶起重機
4.2.4.1 起重機站位地面或支承面的承載能力必須大于起重機當前工況下最大接地比壓,機身傾斜度禁止超過廠家規(guī)定。
4.2.4.2 超起工況作業(yè)時,超起配重的回落區(qū)域,必須平整堅實、高度符合配重安全回落要求。
4.3 防止橋式、門式、門座起重機起重傷害
4.3.1 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必須設置抗風防滑裝置。作業(yè)完畢后,必須夾緊夾軌器,特殊天氣時還應設置纜風繩。
4.3.2 進行起重作業(yè)時,運行區(qū)域內起重機結構與周邊固定障礙物的最小距離必須滿足要求,供電滑線(電纜)必須設置防護裝置。
4.3.3 兩臺及以上起重機在同一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或交叉的軌道上作業(yè)時,必須制定可靠的交叉作業(yè)防碰撞措施,保證兩機結構及吊物之間保持安全距離。禁止用一臺起重機頂推另一臺起重機(兩機剛性連接的除外)。
4.3.4 起重機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設標識牌,需要通電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3.5 未安裝傳動式高度限位裝置的橋式、門式起重機,必須同時安裝兩種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裝置。
4.4 防止塔式起重機起重傷害
4.4.1 基礎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安裝;風速超過使用說明書中規(guī)定時,禁止安裝、拆卸和頂升作業(yè);雨、雪、大霧和塔機結構上結冰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施工。
4.4.2 需要安裝附著裝置的,附著位置和附著裝置的強度應滿足塔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或經過設計計算。
4.4.3 頂升加節(jié)應符合使用說明書要求。頂升前,必須將回轉下支座與頂升套架可靠連接,并將塔機配平;頂升時,嚴禁進行起升、回轉、變幅等操作;頂升結束后,應將標準節(jié)與回轉下支座可靠連接并恢復解除的安全裝置;頂升加節(jié)結束后,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 加節(jié)、降節(jié)作業(yè)時,爬升支撐裝置起作用后,方可頂升降節(jié)。
4.4.5 加節(jié)后需進行附著的,必須按先安裝附著裝置、后頂升加節(jié)的順序進行。拆卸作業(yè)時,必須先降節(jié),后拆除附著裝置。附著裝置安裝完成后,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6 塔機的尾部與周圍建筑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于0.6m 。
4.4.7 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于低位塔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于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集中布置多臺塔機,作業(yè)中有交叉干涉、可能造成相互碰撞的,及塔機與建(構)筑物之間有干涉的,必須制訂和采取防碰撞措施,并對所有操作、指揮、管理人員培訓交底。
4.4.8 塔身、套架、回轉支承螺栓嚴禁漏裝、錯裝、緊固力矩不夠及超力矩緊固;必須定期檢查螺栓緊固狀態(tài),杜絕螺栓松動。
4.5 防止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起重傷害
4.5.1 當遇大雨、大雪、大霧,頂部風速大于說明書規(guī)定或導軌架、電纜表面結有冰層時,嚴禁使用。
4.5.2 運行中嚴禁開啟吊籠門、層門。
4.5.3 超載保護、安全監(jiān)控、防墜安全器、限位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必須有防止吊籠駛出導軌的機械措施,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4.5.4 超載、超員及嚴重偏載的情況下嚴禁使用。嚴禁物料提升機吊籠載人。
4.5.5 附墻架與結構物固定連接方式與角度、附墻架間距、最高附著點以上導軌架的自由端高度、行程限位撞尺等必須符合廠家要求,嚴禁私自調整。
4.5.6 加節(jié)頂升過程中必須懸掛禁止使用標識,加節(jié)完成后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 防止液壓提升裝置起重傷害
4.6.1 卡爪、鋼絞線等零部件嚴禁超過設備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次數(shù)和更換標準。嚴禁使用折彎、松股和嚴重銹蝕等缺陷超標鋼絞線。
4.6.2 鋼絞線左捻和右捻數(shù)量必須各半、對稱布置,嚴禁錯位、交叉或扭轉,導出高度及彎曲半徑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要求。
4.6.3 液壓提升裝置安裝完成后,必須對液壓缸進行同步性調試。起吊過程中,各臺液壓缸必須同步,所有卡爪完全鎖緊;鋼絞線有局部松弛現(xiàn)象或爬升式液壓提升裝置鋼絞線有移動時,必須停機處理。
4.6.4 負荷未轉換到安全錨組件上時,嚴禁長時間懸停。
4.6.5 液壓系統(tǒng)故障時,必須立即停止頂(提)升作業(yè),并采取必要的設備支撐措施。
4.7 防止纜索起重機起重傷害
4.7.1 地錨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7.2 繩索系統(tǒng)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布置、必須經檢測驗收后方可使用。
4.7.3 溜放未設置儲繩卷筒的繩索,其絞盤必須固定牢靠,且必須設置反向拽拉控制。
4.7.4 在承載索澆鋅期間以及完成后的24小時內,現(xiàn)場及周圍嚴禁存在可能會影響鋅液凝聚質量的震動、抖動等因素。
4.7.5 纜機的非正常工作區(qū)為兩端跨距約10%范圍(此范圍內吊運能力明顯下降),嚴禁長時間在非正常工作區(qū)內吊裝作業(yè)。
4.7.6 除進行檢修和維護保養(yǎng)等工作外,小車嚴禁搭乘人員;檢修和維護保養(yǎng)時,小車搭乘工作人員僅允許“微速”運行。
4.7.7 纜機所吊重物靠近目標物時,牽引動作完成后重物高度必須大于所有障礙最高點20m,水平方向距目標物大于5m。
4.7.8 纜機所吊重物在任何方向靠近目標位(或障礙物)小于20m時,直至纜機停止動作前,必須進行連續(xù)指揮,指揮頻率為3秒/次。連續(xù)指揮時,纜機操作人員如發(fā)現(xiàn)信號中斷,必須停止操作纜機,咨詢并得到起重機指揮答復后方可繼續(xù)操作。
4.7.9 吊物必須超過障礙物3m以上才能指揮纜機進行牽引或大車行走。
4.7.10 起重機指揮與纜機所吊重物(邊界)距離以5m-10m為宜,禁止遠距離指揮。
4.7.11 起重機指揮交換班(或中斷一段時間)后開始指揮時,必須告知操作人員所指揮纜機的編號。
4.7.12 嚴禁一人指揮多臺纜機,多人在不同施工部門指揮同一臺纜機時必須要有語言上的交接。
4.8 防止其他起重機械起重傷害
4.8.1 卷揚機
4.8.1.1 鋼絲繩端部與卷筒壓緊裝置連接必須牢固,卷筒上鋼絲繩不少于三圈;制動器不少于2個且必須靈敏可靠。
4.8.1.2 作業(yè)前基座固定、鋼絲繩、防護設施、制動裝置、導向滑輪、索具等必須檢查合格。
4.8.1.3 運行中如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機進行排除;作業(yè)完畢,必須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4.8.2 桅桿起重機
4.8.2.1 纜風繩的規(guī)格、數(shù)量及地錨的拉力、埋設深度等必須按照起重機性能經計算確定;纜風繩與桅桿和地錨的連接必須牢固。
4.8.2.2 必須在采取起重臂防后翻傾倒措施后方可使用。
4.8.3 電動、手拉葫蘆
4.8.3.1 電動葫蘆行走輪與軌道兩側間隙應定期檢查并符合要求。
4.8.3.2 當采用兩臺或多臺手拉葫蘆吊同一物件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且單臺手拉葫蘆的允許起重量必須大于起吊物件的重量。
4.8.3.3 嚴禁將下吊鉤回扣到起重鏈條上起吊物件。
4.8.3.4 起重作業(yè)暫?;驅⑽锛业蹩罩袝r,必須將手拉鏈拴在起重鏈上,需在空中停留較長時間時,必須同時在物件上加設保護鋼絲繩。
4.8.4 千斤頂
4.8.4.1 使用過程中必須保持千斤頂與物件接觸面垂直,并采取防滑措施。
4.8.4.2 兩臺及以上千斤頂同時頂升一個物件時,千斤頂總起重能力必須大于載荷的兩倍。各千斤頂頂升速度不一致、受力不均衡時嚴禁使用。
4.8.4.3 嚴禁加長手柄或超過規(guī)定人數(shù)操作。頂升高度嚴禁超過有效頂程。
4.8.5 吊裝門架
4.8.5.1 吊裝門架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對門架結構進行更改必須經門架設計單位同意。焊縫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4.8.5.2 門架投入投用前必須進行全行程空載模擬試驗。正式起吊載荷前,必須進行一次試吊,確認起升機構、行走機構、各受力構件和受力點、支腿(立柱)垂直度等正常后方可進行正式吊裝。
4.8.5.3 在起吊和下降載荷時,必須對門架支腿(立柱)的垂直度進行實時監(jiān)測,一旦超標,必須立即停止起吊或下降作業(yè),采取措施糾正。
4.8.6 液壓頂升塔
4.8.6.1 采用液壓頂升塔吊裝時,頂升塔基礎、吊梁、軌道水平度、沉降及塔身垂直度、插銷和轉換手柄位置必須符合要求。
4.8.6.2 液壓頂升塔頂升、下降、行走作業(yè)必須同步、緩慢、平穩(wěn),位移偏差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要求。
4.8.6.3 頂升塔油缸禁止長時間承載,特殊情況下必須卸載或插銷承載。
4.8.6.4 起升機構和行走機構嚴禁同時運行。
5 防止觸電事故
5.1 防止低壓觸電事故
5.1.1 施工用電設施安裝、運行、維護、拆除必須由對應電壓等級的持證電工負責。
5.1.2 當施工采用獨立電源供電時,低壓用電系統(tǒng)必須采用TN-S系統(tǒng),配電布置必須采用一機一閘一保護,電氣設備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
5.1.3 當配電系統(tǒng)設置多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時,每兩級之間必須有保護性配合,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5.1.3.1 末級配電箱中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的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分斷時間不應大于0.1s。
5.1.3.2 當分配電箱中裝設剩余電流保護器時,其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小于末級配電箱剩余電流保護值的3倍,分斷時間不應大于0.3s。
5.1.3.3 當總配電箱中裝設剩余電流保護器時,其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小于分配電箱中剩余電流保護值的3倍,分斷時間不應大于0.5s。
5.1.3.4 剩余電流保護器必須每月檢驗一次,每次使用前啟動試驗按鈕試跳一次,試跳不正常時嚴禁繼續(xù)使用。
5.1.4 嚴禁利用額定電壓220V的臨時照明燈具作為行燈使用,行燈變壓器嚴禁帶入金屬容器或金屬管道內使用。
5.1.5 電纜與金屬結構物接觸必須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過路敷設的電纜必須采取防止被碾壓損壞的保護措施。
5.1.6 配電箱內的保護導體,嚴禁串聯(lián)使用,必須一個接線柱接一根保護導體。停用設備的隔離開關斷開后,配電箱方可關門上鎖。
5.1.7 移動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
5.1.8 用電設備電源開關跳閘時,嚴禁自行合閘,必須待電工查明原因并處理后,方可合閘繼續(xù)使用。
5.1.9 水上、金屬容器內、隧道內潮濕環(huán)境等特殊作業(yè)環(huán)境照明設備必須使用相應的安全電壓。
5.1.10 保護接地裝置必須定期檢測接地電阻并做好相關記錄。
5.1.11 六級(10.8m/s~13.8m/s)及以上大風、雷雨、暴雨等惡劣天氣,必須及時切斷施工電源,嚴禁室外作業(yè)。
5.1.12 在活動板房、集裝箱等金屬外殼內穿越的低壓線路必須穿絕緣管保護,防止破皮漏電。活動板房、集裝箱等金屬外殼必須可靠接地。
5.2 防止高壓觸電事故
5.2.1 嚴禁無票操作及擅自解除高壓電器設備的防誤操作閉鎖裝置,嚴禁誤入帶電運行間隔。
5.2.2 高壓試驗工作周圍必須設圍欄,滿足安全距離,嚴禁其他人員進入試驗場地或接觸被試驗設備。
5.2.3 在帶電設備周圍或上方進行安裝或測量時,上下傳遞物件必須使用干燥的絕緣繩索,嚴禁使用鋼卷尺或帶有金屬絲的測繩、皮尺。
5.2.4 高壓開關柜、低壓配電屏、保護盤、控制盤及各式操作箱等需要部分帶電時,帶電系統(tǒng)與非帶電系統(tǒng)應有明顯可靠的隔斷措施,并應設安全標志。部分帶電的裝置,應設專人管理。
5.2.5 導地線附件安裝完成,作業(yè)人員從導地線上全部撤離后,方可拆除臨時接地線。
6 防止物體打擊事故
6.1 進入現(xiàn)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嚴禁在起重機械覆蓋范圍內和有可能墜物的區(qū)域逗留、休息。
6.2 高處放置的施工材料、小型工器具等必須穩(wěn)妥放置或采取固定措施,否則嚴禁在其下方作業(yè)。
6.3 上、下層垂直交叉作業(yè)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柵或其他隔離設施;安全隔離措施尚未設置完成時,必須設置警戒隔離區(qū),人員嚴禁進入隔離區(qū)。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或現(xiàn)場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嚴禁立體交叉作業(yè)。
6.4 高處作業(yè)必須做好防止物件掉落的防護措施;高處作業(yè)工具袋、工具保險繩必須拴緊系牢;上下傳遞物件必須用繩子系牢物件后再傳遞,嚴禁上下拋擲物品。高處作業(yè)下方必須設警戒區(qū)域。
6.5 高處臨邊、施工操作平臺等安全防護欄桿下部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擋腳板,擋腳板與平臺間隙不大于10mm。
6.6 可能墜物的人員進出通道口和通行道路,其上部必須設置安全防護棚。安全防護棚應能承受高空墜物的沖擊。
6.7 臨近邊坡的作業(yè)面、通行道路,當上方邊坡的地質條件較差,或采用爆破方法施工邊坡土石方時,必須在邊坡上設置阻攔網、插打錨桿或覆蓋鋼絲網進行防護。
6.8 進洞前應做好洞臉邊坡防護,高邊坡應設置馬道和平臺,平臺沿邊應設置擋渣設施。
7 防止機械傷害事故
7.1 機械在運行中嚴禁進行檢修或調整;嚴禁用手觸摸其轉動、傳動等運動部位;當機械發(fā)生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機;檢修、調整或中斷使用時,必須將其動力斷開。
7.2 機械設備的傳動、轉動等運動部位必須設安全防護裝置;各種指示燈、儀表、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閉鎖機構等安全裝置齊全、完好。電動機械嚴禁使用倒順開關。嚴禁戴手套操作轉動設備。
7.3 砂輪機安全罩必須保持完整,砂輪片有缺損或裂紋時嚴禁使用;使用砂輪機時,操作人員必須站在側面并戴防護眼鏡,嚴禁在砂輪片的側面打磨工件,嚴禁兩人同時使用同一個砂輪機。
7.4 空氣壓縮機壓力表、安全閥及調節(jié)器等必須定期進行校驗;氣壓、機油壓力、溫度、電流等表計的指示值突然超出規(guī)定范圍或指示不正常時必須立即停機進行檢修。
7.5 混凝土及砂漿攪拌機進料、運轉時,嚴禁將頭或手伸進料斗與機架之間或滾筒內;料斗升起時,嚴禁在料斗下通過或停留;清理料坑時,料斗必須可靠固定并鎖緊;檢修或維護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并懸掛警示牌;人員進入滾筒作業(yè)時,外面必須有人監(jiān)護。
7.6 噴漿機必須按作業(yè)要求調整風壓,嚴禁空氣壓縮機超壓運行;作業(yè)時在噴嘴的前面及左右5m范圍內禁止有人;暫停工作時,噴嘴嚴禁對著有人的方向;處理輸料管堵塞故障時,必須先切斷動力源,確認輸料管疏通后再重新作業(yè)。
7.7 鋼筋切斷機操作時,嚴禁非操作人員在鋼筋擺動范圍內及切刀附近停留。帶鉤的鋼筋嚴禁上機除銹。鋼筋調直到末端時,操作人員應避開鋼筋甩動范圍。在彎曲鋼筋的作業(yè)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嚴禁站人。
7.8 射釘槍槍口禁止對人,嚴禁用手掌推壓釘管。在使用結束或更換零件時,在斷開射釘槍之前,嚴禁裝射釘彈。經兩次扣動扳機子彈還不能擊發(fā)時,保持原射擊位置30秒后,再將射釘彈退出。
8 防止火災事故
8.1 一般規(guī)定
8.1.1 臨時消防設施必須與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設置,施工現(xiàn)場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備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消防設施作為臨時消防設施。當永久性消防設施無法滿足使用要求時,必須增設臨時消防設施,并定期對各類臨時消防設施進行檢查與保養(yǎng),禁止使用過期和性能不達標消防器材。
8.1.2 現(xiàn)場臨時設施必須符合消防設計?,F(xiàn)場臨時建筑、倉庫、易燃易爆品庫等各類建筑之間的防火安全距離,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設置,臨時消防系統(tǒng)和消防器材的配置,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及處理,必須符合相關規(guī)程規(guī)范的要求。
8.1.3 現(xiàn)場生活、辦公、可燃材料庫和易燃易爆品庫等臨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必須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必須為A級。
8.1.4 在施工現(xiàn)場易燃、易爆區(qū)周圍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yè),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采取防火措施。
8.1.5 動火作業(yè)后,必須對現(xiàn)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隱患后,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8.1.6 開展濾油作業(yè)時,油系統(tǒng)的金屬管道必須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濾油機離火源及高溫設備不得過近(或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采取保溫措施的,保溫材料必須選用阻燃材料。
8.1.7 酸性蓄電池室、油罐室、油處理室、大物流倉儲等防火、防爆重點場所必須采用防爆型的照明、通風設備,其控制開關必須安裝在室外。
8.2 防止焊接、切割、熱處理火災
8.2.1 進行焊接、切割、熱處理作業(yè)時,隔離、防護必須采用有阻燃、隔熱性能的材料制作的接火盆或隔離棚(墻),并確保能夠阻擋作業(yè)過程中所產生的焊渣、火花。
8.2.2 進行焊接、切割或熱處理作業(yè)時,必須清除焊渣、火花可能落入范圍內以及作業(yè)地點周圍10m范圍內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有效的隔離、防護措施并設專人監(jiān)護。
8.2.3 裝過揮發(fā)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和管道在未清理干凈前,嚴禁用電焊或火焊進行焊接或切割。
8.2.4 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的工作間距不得小于5m,氣瓶與明火作業(yè)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0m。乙炔瓶應安裝靈敏可靠的回火防止器。
8.3 防止電線、電纜火災
8.3.1 電氣線路必須具有相應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懸掛物品,嚴禁電氣設備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
8.3.2 控制室、開關室、計算機室等通往電纜夾層、隧道、穿越樓板、墻壁、屏、盤、箱、柜等處的所有電纜孔洞和盤面之間的縫隙(含電纜穿墻套管與電纜之間縫隙)必須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難燃材料封堵。
8.3.3 電纜豎井和電纜溝必須分段做防火隔離,對敷設在主控室或廠房內構架上的電纜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8.3.4 在電纜通道、夾層內動火作業(yè)必須辦理動火作業(yè)票,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在電纜通道、夾層內使用的臨時電源必須滿足絕緣、防火要求。
8.4 防止變壓器火災
8.4.1 變壓器在放油、濾油過程中,使用外接電源或真空熱油循環(huán)進行干燥時,外殼、鐵心、夾件及各側繞組、儲油罐和油處理設備必須采取可靠接地。
8.4.2 變壓器干燥現(xiàn)場嚴禁放置易燃物品,并應配備適用的消防器材。
8.4.3 變壓器附件有缺陷需要進行焊接處理時,必須放盡殘油,除凈表面油污,運至安全地點后進行。
8.4.4 存在以下情況時,嚴禁對已充油的變壓器、電抗器的微小滲漏進行補焊:
8.4.4.1 未制定專項方案或未進行全員安全技術交底;
8.4.4.2 變壓器及電抗器的油面呼吸不暢通;
8.4.4.3 焊接部位在油面以上;
8.4.4.4 焊接部位油污未清理干凈;
8.4.4.5 未采取氣體保護焊或斷續(xù)的電焊。
8.4.5 變壓器干燥使用的電源及導線必須經負荷計算,電路中應有過負荷自動切斷裝置及過熱報警裝置。
8.5 防止汽機油系統(tǒng)火災
8.5.1 油系統(tǒng)禁止使用鑄鐵、鑄銅閥門,法蘭禁止使用塑料墊、橡皮墊(含耐油橡皮墊)和石棉紙墊。
8.5.2 油管道法蘭、閥門及軸承、調速系統(tǒng)等應保持嚴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必須及時消除,嚴禁漏油滲透至下部蒸汽管、閥門的保溫層。
8.5.3 潤滑油、密封油系統(tǒng)投運時,主油箱上的排煙風機必須投入運行,必須定期檢查油管道和主油箱中的含氫量。當含氫量大于1%時,必須查明原因并及時消除。
8.5.4 機組試運期間必須對油系統(tǒng)滲漏情況定期檢查,機組油系統(tǒng)設備或管道發(fā)生漏油必須停機處理。
8.5.5 事故排油閥必須設兩個串聯(lián)鋼質截止閥,其操作手輪必須設在距油箱 5m 以外的地方,手輪布置在零米地面以上,并有兩個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輪不得加鎖,且掛有明顯的“禁止操作”標識牌。
8.6 防止燃油罐區(qū)火災
8.6.1 儲油罐或油箱的加熱溫度必須根據燃油種類嚴格控制在允許的范圍內,加熱燃油的蒸氣溫度,應低于油品的自燃點。
8.6.2 油罐區(qū)、輸卸油管道必須有可靠的防靜電安全接地裝置,油罐區(qū)應設置可靠的防雷接地裝置,并定期測試接地電阻值。
8.6.3 油區(qū)內易著火的臨時建筑必須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8.6.4 禁止攜帶和穿著易產生火花和靜電的工具和服裝進入燃油罐區(qū)。
8.7 防止制粉系統(tǒng)火災
8.7.1 試運期間,制粉系統(tǒng)發(fā)生漏粉時必須及時消除漏粉點,清理積粉,嚴禁明火作業(yè)。
8.7.2 進入制粉系統(tǒng)內作業(yè)前必須確認無可燃氣體的存在,消除靜電;系統(tǒng)外至少應有兩人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應能直接看到作業(yè)人員。
8.8 防止輸煤皮帶火災
輸煤系統(tǒng)調試過程中應確保永久消防水、火災報警系統(tǒng)已投用,若確實無法投用,應配備足夠的臨時消防設施并安排專人沿皮帶進行巡視檢查。嚴禁將帶有火種的煤送入輸煤皮帶。
8.9 防止脫硫吸收塔火災
8.9.1 脫硫防腐工程用的原材料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原材料必須按生產廠家提供的儲存、保管、運輸技術要求入庫儲存分類存放,并應配置滅火器等消防設備,設置嚴禁動火標志。
8.9.2 脫硫防腐材料儲存和施工場所禁止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用電設施。
8.9.3 脫硫吸收塔防腐施工區(qū)必須進行全封閉硬質隔離,設立警戒線,并在顯著位置掛警示牌,設置專職安全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人員進出必須實名登記,未經允許的人員、材料禁止進入作業(yè)場地。在作業(yè)區(qū)10m范圍內嚴禁動火作業(yè)。
8.9.4 脫硫防腐施工作業(yè)人員進入現(xiàn)場必須穿棉制衣服,禁止穿帶有鐵釘?shù)男印?/p>
8.9.5 脫硫系統(tǒng)防腐施工時,區(qū)域內禁止其他施工作業(yè)。
8.9.6 脫硫系統(tǒng)防腐施工時,作業(yè)區(qū)必須配備足量的滅火器或接引雙路消防水帶,并保證消防水隨時可用。
8.9.7 收塔和煙道內部防腐施工時,必須預留2個以上出入孔,保持通道暢通,并設置2臺及以上防爆型排風機進行強制通風。
8.9.8 在已完成防腐施工的吸收塔筒壁外動火作業(yè)時,必須封堵吸收塔上的人孔、管口和煙氣進出口。
8.9.9 吸收塔及煙道內的腳手架應鋪設鋼腳手板,嚴禁鋪設木、竹腳手板;禁止堆積物料,作業(yè)用膠板和膠水,即來即用,人離物盡。
8.9.10 施工人員撤離現(xiàn)場時,必須清理現(xiàn)場、消除熱源、回收易燃廢棄物、斷開電氣設備電源。
9 防止放炮(爆破)事故
9.1 爆破作業(y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爆破作業(yè):
9.1.1 距工作面20m以內的風流中瓦斯含量達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9.1.2 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
9.1.3 巖體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的;
9.1.4 硐室、炮孔溫度異常的;
9.1.5 地下爆破作業(yè)區(qū)的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guī)定的;
9.1.6 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9.1.7 作業(yè)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9.1.8 支護規(guī)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guī)定不符或工作面支護損壞的;
9.1.9 危險區(qū)邊界未設警戒的;
9.1.10 光線不足、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guī)定的;
9.1.11 未按要求作好準備工作的。
9.2 露天和水下爆破裝藥前,遇以下惡劣氣候和水文情況時,禁止爆破作業(yè),所有人員必須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9.2.1 熱帶風暴或臺風即將來臨時;
9.2.2 雷電、暴雨雪來臨時;
9.2.3 大霧天,能見度不超過100m時;
9.2.4 現(xiàn)場風力超過8級,浪高大于1.0m時;
9.2.5 水位暴漲暴落時。
9.3 非長大隧道掘進爆破時,起爆站必須設在硐口側面50m以外;長大隧道在硐內的避車洞中設立起爆站時,起爆站距爆破位置不得小于300m。豎井、斜井等掘進爆破,起爆時井筒內嚴禁有人。地下爆破距爆破作業(yè)面100m范圍內照明電壓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電壓。
9.4 用爆破法貫通洞室,兩工作面相距15m 時,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并應在雙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點設置警戒,待雙方作業(yè)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后,方可起爆。間距小于20m 的兩個及以上平行、立體洞室中的一個洞室工作面需進行爆破時,應通知相鄰洞室工作面的作業(yè)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9.5 禁止在雜散電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壓線射頻電源危險范圍內采用普通電雷管起爆;雷雨天禁止任何起爆網路連接作業(yè)。
9.6 裝藥警戒區(qū)內禁止攜帶煙火等火源以及手持式或其他移動式通訊設備;禁止鉆殘孔,在殘孔附近鉆孔時應避免鑿穿殘留炮孔;禁止在警戒區(qū)臨時集中堆放大量炸藥;禁止將起爆器材、起爆藥包和炸藥混合堆放或違規(guī)存放;禁止沖撞起爆藥包;禁止炎熱天氣將爆破器材在強烈日光下暴曬;炮孔裝藥必須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禁止往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藥。
9.7 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9.8 各類爆破作業(yè),人員未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qū)、警戒人員未到位、安全起爆條件不具備時,禁止起爆。
9.9 露天淺孔、深孔、特種爆破,爆后未超過5min禁止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yè)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后才能進入爆區(qū)檢查;地下開挖工程爆破后,經通風吹排煙、檢查確認井下空氣合格、等待時間超過15min后,方準許作業(yè)人員進人爆破作業(yè)地點。
9.10 處理盲炮時禁止無關人員進人警戒區(qū);禁止強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藥包。
10 防止場內車輛傷害事故
10.1 駕駛員必須充分確認周圍環(huán)境安全后方可實施作業(yè)。嚴禁作業(yè)時將身體部位探出車外,離開車輛時必須攜帶鑰匙并摘檔、拉手剎。駕駛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酒后嚴禁實施作業(yè)。
10.2 嚴禁車輛違規(guī)載人載物、人貨混裝、超速行駛,嚴禁違規(guī)舉升人員、載人配重,叉車載物若遮擋駕駛員視線必須倒車低速行駛。
10.3 車輛在坡道上停放、裝卸作業(yè)時,必須拉手剎并固定車輪,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10.4 實施大件運輸、大件轉場時,必須制訂搬運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指定有經驗的專人負責,事前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
10.5 在貨場、廠房、倉庫、窄路等處嚴禁倒車,轉彎時必須有專人指揮。實施復雜、狹窄場地,臨邊,臨近帶電體及線路等危險區(qū)域(路段)作業(yè)時,必須劃定明確的作業(yè)范圍,設置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jiān)護。禁止無關人員從作業(yè)區(qū)域穿行。
10.6 作業(yè)前,必須提前確認路基、邊坡滿足安全作業(yè)要求;懸崖陡坡、路邊臨空邊緣必須設安全警示標志、安全墩、擋墻等防護設施,并確保夜間有充足照明。
10.7 應根據惡劣氣候、氣象、地質災害情況及時啟動車輛作業(yè)預警,必須加強大型活動用車、作業(yè)用車和通勤用車管理,制定并落實防止重、特大車輛傷害事故的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 防止淹溺事故
11.1 水上作業(yè)平臺周邊必須設置防護欄桿,人員上下通道必須設安全防護措施并設置多條安全通道。
11.2 水上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必須穿救生衣、防滑鞋,并配備救生工具和足夠的照明設施。
11.3 臨水作業(yè)前必須探測水深,在施工現(xiàn)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牌、圍擋和其他警戒標識。嚴禁擅自移動或拆除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防護設施、標志、警示牌等。
11.4 施工過程中必須監(jiān)測水位變化,圍堰內外的水頭差必須在設計范圍內,筑島圍堰必須高出施工期間可能出現(xiàn)的最高水位0.7m以上。
11.5 水上圍堰必須設置水上作業(yè)警示標志和防護欄,夜間河道作業(yè)區(qū)內必須布置警示照明燈,在靠近航道處的作業(yè)區(qū)必須設置防止船舶撞擊的裝置。
11.6 基坑、頂管工作井周邊必須有良好的排水系統(tǒng)和設施,避免坑內出現(xiàn)大面積、長時間積水,并設置防護蓋板或圍欄,夜間必須設置警示燈。
11.7 隧道內反坡排水時,抽水設備排水能力必須大于排水量20%以上并且有備用設備,抽水設備必須有備用電源。
11.8 當發(fā)生強降雨可能造成地下工程透水時,必須暫停隧道施工作業(yè);恢復作業(yè)時,必須經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12 防止灼燙事故
12.1 開展焊接與熱切割作業(yè)時,必須正確穿戴焊工工作服、焊工防護鞋、工作帽和焊工手套。電焊作業(yè)必須戴好焊工面罩,熱切割作業(yè)必須戴好防護眼鏡。
12.2 化學作業(yè)人員開展配置化學溶液、裝卸酸(堿)等工作時,必須正確穿戴耐酸(堿)服、橡膠耐酸(堿)手套、防護眼鏡(面罩)及防毒口罩。
12.3 在無可靠隔離措施的情況下,嚴禁在已投入使用的酸堿等腐蝕性液體設備或管道的閥門、法蘭等部件附近作業(yè)或停留。
12.4 嚴禁在辦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地方存放酸、堿等危險化學品。
12.5 在施工現(xiàn)場易燃、易爆區(qū)周圍或下方有作業(yè)人員時,動用明火或進行焊接作業(yè)必須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12.6 試運人員或檢修作業(yè)人員工作時,嚴禁站在化學液體、熱力汽水可能噴泄的方向。沖洗盛放化學品的液位計時,必須站在液位計的側面;松解法蘭時,嚴禁正對法蘭站立。
12.7 試運期間對熱力汽水管道及附件進行檢修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工作票;制作的臨時堵板相關參數(shù)必須經計算確定且固定可靠。
13 防止有限空間作業(yè)中毒和窒息事故
13.1 施工前必須對施工現(xiàn)場有限空間進行識別,對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
13.2 必須根據有限空間作業(yè)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呼吸器、防毒面具、通訊器材、安全繩索等防護設施和應急裝備,嚴禁在作業(yè)人員不熟悉應急救援方法、應急物資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施工。
13.3 有限空間作業(yè)前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3.3.1 必須對管理人員、監(jiān)護人員、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和培訓,嚴禁在監(jiān)護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未掌握有限空間作業(yè)安全知識、操作技能的情況下實施作業(yè)。有限空間監(jiān)護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13.3.2 作業(yè)前必須實施圍擋封閉,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yè)區(qū)域。
13.3.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yè)前,嚴格實行作業(yè)審批制度,并確認相應的防護措施,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yè)。
13.3.4 作業(yè)前必須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yè)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yè)地點有效隔離。
13.3.5 有限空間作業(yè)必須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yè)”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氣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必須在作業(yè)開始前30分鐘內實施。未對存在易燃易爆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環(huán)境進行通風、檢測、評估的情況下,嚴禁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yè)。
13.3.6 作業(yè)人員與監(jiān)護人員必須明確聯(lián)絡信號,信號不明,嚴禁作業(yè)。
13.3.7 進入有盛裝或者殘留物料對作業(yè)存在危害的有限空間前,必須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嚴禁在危害物料未清除、未經檢測合格的情況下組織作業(yè)。
13.3.8 進入有毒、缺氧有限空間中進行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面罩、移動式監(jiān)測和報警儀器、通信設備、照明及應急救援設備等個人防護用品。
13.4 有限空間作業(yè)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3.4.1 在有限空間作業(yè)過程中,必須對氧氣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等指標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xù)監(jiān)測;進入自然通風換氣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間,必須采取機械連續(xù)通風,嚴禁使用純氧通風。作業(yè)中斷間隔超過30分鐘,恢復作業(yè)前必須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13.4.2 嚴禁作業(yè)人員在有毒害環(huán)境作業(yè)過程中摘下防護面罩及安全防護繩。
13.4.3 監(jiān)護人員必須在作業(yè)現(xiàn)場并與作業(yè)人員保持聯(lián)系,發(fā)現(xiàn)有限空間氣體環(huán)境發(fā)生不良變化、安全防護措施失效和其他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向作業(yè)人員發(fā)出撤離警報,并采取措施協(xié)助作業(yè)人員撤離。
13.4.4 有限空間作業(yè)中發(fā)生事故后,現(xiàn)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報警,嚴禁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必須做好自身防護,佩戴適用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等。
13.5 作業(yè)完成后必須進行人員和設備的清點,確認無誤后方可關閉進出口及解除本次作業(yè)前采取的隔離、封閉措施。
14 防止管道吹掃事故
14.1 吹管臨時系統(tǒng)必須經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
14.2 無特種設備制造資質單位生產的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禁止接入吹管臨時系統(tǒng)使用。
14.3 臨時管道、臨時設備部件及密封件等焊接焊口必須進行100%無損檢測,靶板前焊口必須采用氬弧焊打底。
14.4 高、中壓主汽門的臨時封堵裝置必須安裝牢固、嚴密,并經隱蔽驗收合格。
14.5 吹管臨時控制門必須靠近正式管道且垂直安裝在水平管段,并搭設操作平臺,實現(xiàn)遠方操作,具有中停功能,且要具備防止臨時控制門無法閉合的措施。
14.6 集粒器必須靠近再熱器水平安裝,并搭設便于清理的操作平臺;布置在汽機房時,再熱冷段管道必須進行清理,并驗收合格。
14.7 吹管系統(tǒng)投入使用前,必須經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調試單位聯(lián)合驗收合格。
14.8 吹管范圍必須設置警戒區(qū),專人巡護、值班。必須設專人負責管理吹管臨時控制門,工作人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14.9 吹管臨時系統(tǒng)必須有防止人員燙傷的保溫措施和可靠的防火措施,備足消防器材,嚴禁使用易燃材料。
14.10 拆裝靶板前,必須與當值人員聯(lián)系,確認吹管臨時控制門已切斷電源,關閉臨時門的旁路門,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再次開啟臨時門時,必須確認靶板更換人員已經離開。
14.11 檢查輔助蒸汽系統(tǒng)吹掃效果時,作業(yè)人員嚴禁站在管道的正下方和閥門、焊口的正面。
15 防止煙囪、冷卻塔筒壁施工事故
15.1 煙囪、冷卻塔筒壁施工必須按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管理,必須向現(xiàn)場管理人員和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5.2 煙囪和冷卻塔筒壁施工時必須劃定危險區(qū)域,設置圍欄、懸掛警示牌。危險區(qū)的進出口處必須設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
15.3 煙囪和冷卻塔出入口必須設置安全通道,搭設安全防護棚,施工人員嚴禁在通道外逗留或通過。
15.4 在未采取可靠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危險區(qū)內嚴禁存放材料、半成品及設備。
15.5 煙囪、冷卻塔的施工平臺、操作架荷載嚴禁超過設計值。操作平臺采用50mm厚的木板并固定牢靠,人員嚴禁集中在一側工作,材料、器具等必須分散、均勻堆放。操作平臺、平橋四周應設高1.2m的雙道欄桿,并設置阻燃安全網。
15.6 平臺上必須配備適量的滅火裝置或器材。嚴禁在平臺上堆放易燃物。在平臺上進行電焊或氣割時,應選擇適當位置并采取防火措施。
15.7 冷卻塔平橋的提升必須統(tǒng)一指揮,在平橋及系統(tǒng)提升過程中,升降機及平橋均嚴禁使用,提升后必須與井架卡牢。
15.8 在操作架下層工作時,應從指定地點上下,嚴禁隨意攀越,且上、下過程不得失去保護。內外操作架必須拉設全兜式安全網。
15.9 筒壁采用翻模施工時,最上層承力層混凝土強度小于2MPa嚴禁澆筑混凝土。其上節(jié)混凝土強度未達到6MPa以上嚴禁拆模。
15.10 筒壁采用爬模時,新澆混凝土的強度必須達到1.2MPa及以上。支架爬升時,附墻架穿墻螺栓受力處的新澆混凝土強度必須達到10MPa以上。
15.11 煙囪、冷卻塔筒壁施工過程中無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嚴禁交叉作業(yè),上道工序未驗收合格嚴禁下道工序施工。
15.12 混凝土強度未達到模板拆除設計要求時,嚴禁拆除模板。
16 防止鍋爐、汽機大件設備吊裝事故
16.1 一般規(guī)定
16.1.1 吊裝作業(yè)前,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吊裝作業(yè)過程中,專業(yè)技術負責人和起重機指揮必須在現(xiàn)場。
16.1.2 吊裝作業(yè)時必須采取防風、防雨雪、防凍措施,夜間作業(yè)時必須采取照明措施。
16.1.3 吊裝作業(yè)前,必須進行懸停試驗,并確認吊裝機械制動可靠及各機構正常。
16.1.4 安裝用施工通道、操作平臺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合格時,禁止吊裝。
16.1.5 設備就位后,未確認連接牢固,禁止人員上下,嚴禁卸載摘鉤。
16.2 防止發(fā)電機定子吊裝事故
16.2.1 需現(xiàn)場配制的起吊門架、鋪設軌道、專用吊具,必須經設計計算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6.2.2 橋式起重機強度和主梁垂直靜撓度、軌道梁撓度、主廠房結構強度和排柱垂直度不滿足要求的,利用起重機原有起吊系統(tǒng)吊裝時,必須對傳動系統(tǒng)起吊能力進行核算后,方可利用橋式起重機吊裝。
16.2.3 采用液壓提升裝置吊裝的,必須在鋼絞線使用根數(shù)、次數(shù)及外觀、性能狀況,鋼絞線垂直度及受力狀況,吊裝梁水平度,與帶電物體安全距離等滿足要求后,方可吊裝。
16.2.4 吊裝及平移應低速平穩(wěn),無特殊情況禁止停頓或變速。定子在空中有擺動時禁止起重機械動作。
16.2.5 吊裝機械供電必須設置專用電源,吊裝關鍵位置必須全程監(jiān)視。
16.2.6 吊裝完成后,橋式起重機及運行軌道必須經檢查和恢復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16.3 防止鍋爐受熱面吊裝事故
16.3.1 專用吊耳必須經檢查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新購入或大修后的手拉葫蘆必須經拉力試驗合格并簽證后方可使用。
16.3.2 受熱面組件及臨時加固設施必須經確認合格并簽證后,方可吊裝。
16.3.3 吊裝管道時,捆綁鋼絲繩必須設置可靠的防滑措施。
16.3.4 鏈條葫蘆上下吊鉤受力應在一條軸線上,起重能力在5t及以下的允許1人拉鏈,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許2人拉鏈,不得隨意增加人數(shù)猛拉。
16.3.5 鏈條葫蘆接鉤、就位時,必須在受熱面上加設保險鋼絲繩,停頓時必須使保險鋼絲繩承載。未加設保險鋼絲繩并定期檢查,且未橫向固定牢固的設備,禁止長時間臨時吊掛。吊掛鋼絲繩必須有防焊接擊傷和熱切割灼傷措施。
16.3.6 鋼梁必須經核算合格、棱角處采取防割傷鋼絲繩措施后,方可用于設備臨時吊掛。
16.3.7 起吊組合大件或不規(guī)則組件時,必須在物件上拴掛溜繩。
16.3.8 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yè)時,禁止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yè)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半徑范圍之外。無法錯開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隔離措施。
16.4 防止除氧器吊裝事故
16.4.1 吊裝滑移時,除氧器滑移路線的基礎必須滿足承力要求,滑道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及鋪設必須符合滑移要求。
16.4.2 除氧器支座落在滑道上后,必須確認落點牢固后,方可進行起重機械卸載。
16.4.3 千斤頂使用時動作應相互協(xié)調、升降平穩(wěn),嚴禁傾斜和局部超載。
16.4.4 除氧器一端落在滑道上開始拖運時,另一端起重機操作必須保持同步,起重機鋼絲繩保持受力豎直。
16.4.5 滑移過程中遇到卡澀時,在未查明原因的情況下,嚴禁強行拖拽。
16.5 防止鍋爐板梁吊裝事故
16.5.1 吊裝作業(yè)前,板梁必須經驗收合格,吊耳位置必須滿足板梁撓度和起重機械載荷分配要求,吊耳受力方向、型式和強度必須經過核算滿足要求。
16.5.2 翻轉板梁時,必須采取起重機械防沖擊措施。禁止同一機械主副鉤配合翻轉板梁。
16.5.3 風力大于等于五級(8.0m/s~10.7m/s)時,禁止板梁吊裝。
16.5.4 板梁抬吊時必須控制起重機械的起升同步性,監(jiān)測板梁的水平度和與鍋爐鋼架的安全距離。
16.5.5 板梁吊裝時,吊裝機械嚴禁與其他起重機械或建構筑物干涉。吊裝過程下方禁止有人。
16.5.6 板梁就位后,必須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16.6 防止鍋爐汽包吊裝事故
16.6.1 鍋爐鋼結構、頂板梁安裝驗收合格,具備承載條件后,方可進行汽包吊裝。
16.6.2 吊裝作業(yè)前,汽包外觀、幾何尺寸、就位方向及吊點的形式、位置和捆綁方式必須經核查正確,材質、焊縫必須經檢驗合格,吊裝用卷揚機、滑輪組、導向滑輪或液壓提升裝置以及承重鋼結構、受力支撐點等必須經校驗、檢查合格。
16.6.3 采用卷揚機吊裝時,必須監(jiān)護卷筒鋼絲繩排列狀態(tài)和鋼絲繩通過導向滑輪狀態(tài),并防止鋼絲繩與其他物件摩擦,導向滑輪還應加油潤滑、降溫。
16.6.4 采用液壓提升裝置吊裝需要長時間停頓時,必須將安全夾持器鎖緊、電源切斷,并派專人監(jiān)護。
16.6.5 汽包吊裝區(qū)域內嚴禁電焊、切割作業(yè)。吊裝過程中汽包、鋼絲繩、滑輪或鋼絞線等必須與帶電物體保持安全距離。
16.6.6 傾斜吊裝時,汽包的傾斜角度和位置變化嚴禁超過吊裝要求,各起吊機械嚴禁超載,汽包嚴禁與鍋爐鋼架碰撞。
16.6.7 汽包需水平位移時,必須設置平移裝置,平移應緩慢、同步,各受力點符合強度要求。
16.6.8 汽包就位后,必須在確認連接牢固,吊桿螺母采取防松措施后,方可卸載摘鉤。
17 防止太陽能熱發(fā)電施工事故
17.1 施工前,必須檢查有無危險地段、電氣線路及其他障礙物等。
17.2 吊裝集熱器和定日鏡時,必須使用專用吊索具并拴好溜繩。
17.3 鏡片存放或搬運時,禁止使其焦點或焦線對著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易于受熱損壞的物品。
17.4 進行集熱器回路氣壓試驗前,必須對壓縮氣體的爆炸沖擊波和易碎物拋射距離進行計算。
17.5 進行集熱管注油后的調試前,必須將保護膜清理干凈。
17.6 集熱器進行調試和維修時,物品和車輛等禁止處于焦點或焦線位置。
17.7 注油作業(yè)前,必須做好導熱油毒性防護。進行涉及導熱油的作業(yè)時,必須穿戴防護服和防護面罩。清理導熱油濾網時,必須按相應程序降溫降壓,并有運行人員指揮。
17.8 儲熱罐注油和注熔鹽作業(yè)時,必須制定防止燙傷措施。在含有氮氣密封裝置的系統(tǒng)作業(yè)時,必須制定防止窒息措施。
18 防止液氨儲罐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18.1 氨制冷相關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嚴禁使用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儲罐、管道、法蘭、閥門等。
18.2 液氨儲罐區(qū)必須與生活區(qū)、辦公區(qū)分開,嚴禁在受崩塌、滑坡、地基沉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部位選址,且不得設置在道路轉彎下坡部位。選址必須與人口密集區(qū)域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同時應考慮在事故情況下,因風向不利對廠外人口密集區(qū)域、公共設施、道路交通干線的影響。
18.3 氨區(qū)場所必須遠離火源,氨區(qū)控制室和配電間出入門口不得朝向裝置間。
18.4 氨區(qū)必須設置避雷裝置,罐區(qū)入口、卸車、充裝等場所必須設置靜電釋放裝置,易燃物質的管道、法蘭等必須要有防靜電接地措施。氨區(qū)所有電氣設備、配電柜、照明燈具、事故排風機等必須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設備或采取防爆措施。
18.5 液氨儲罐區(qū)必須設置視頻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氨氣濃度檢測報警聯(lián)動裝置。在發(fā)生危險時能通過報警、聯(lián)鎖裝置自動保護、自動泄壓、自動排放、自動噴淋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18.6 在儲罐四周安裝水噴淋裝置,當儲罐罐體溫度過高時自動淋水裝置應啟動,防止液氨罐受熱、爆灑。氨儲存箱、氨計量箱的排氣,應設置氨氣吸收裝置。
18.7 液氨系統(tǒng)必須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液氨儲罐應設置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等安全附件,且必須定期校驗;低溫液氨儲罐應設溫度指示儀。
18.8 液氨運輸必須選用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并簽訂專項運輸協(xié)議。
18.9 液氨槽車卸氨時,必須在現(xiàn)場劃分安全區(qū)域,設專人監(jiān)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操作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嚴禁未裝阻火器的機動車輛進入氨區(qū)。
18.10 卸氨時流速和壓力必須符合操作規(guī)程并安排專人觀測液氨高壓儲罐液位,液位不應大于其徑向高度的50%~80%,液位接近80%時應停止充裝,嚴禁使用軟管卸氨。
18.11 氨區(qū)嚴禁吸煙、帶火種,嚴禁穿戴鐵釘鞋、穿化纖衣物進入氨區(qū)。人員進入儲罐區(qū)前,必須釋放靜電。操作時,應按規(guī)定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18.12 液氨儲罐、管道、法蘭、閥門必須定期檢查和檢修;空罐檢修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罐內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嚴禁在存有液氨的罐體上實施動火作業(yè)。
19 防止輸電線路工程深基坑中毒窒息事故
19.1 深基坑內作業(yè)應堅持“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yè)”的原則,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深基坑內作業(yè)。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yè)開始前30分鐘,在深基坑內作業(yè)過程中,必須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xù)監(jiān)測。
19.2 深基坑內作業(yè)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嚴禁在坑內使用燃油動力機械設備。
19.3 人工挖孔樁基礎施工時,嚴禁作業(yè)人員乘用提土工具上下;坑內作業(yè)禁止超過2人,每次作業(yè)禁止超過2h,嚴禁在坑內休息。
19.4 開挖過程如出現(xiàn)地下水異常(水量大、水壓高),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在未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和方案前,嚴禁擅自施工。
19.5 基坑內基礎混凝土暖棚養(yǎng)護時,必須采取監(jiān)控措施和通風措施后方可作業(yè)。
19.6 掏挖樁基礎時,坑上應設監(jiān)護人。發(fā)生中毒窒息事故時禁止盲目施救。
20 防止輸電線路工程倒塔事故
20.1 桿塔組立施工,必須對拉線、地錨計算校核,并通過驗收。
20.2 桿塔組立施工時,嚴禁使用不匹配的地腳螺栓與螺帽,組塔前必須將所有地腳螺栓佩帶上螺帽。
20.3 在桿塔的關鍵部位塔材缺失、螺栓未緊固的情況下,嚴禁進行架線作業(yè)。
20.4 架線作業(yè)前,必須對放線段塔腳板地腳螺栓與螺帽的匹配進行檢查、對塔腳板地腳螺拴雙螺帽進行緊固、對鐵塔螺栓進行復檢緊固,對拉線和地錨進行檢查。
20.5 非平衡掛線施工時,必須在設置反方向臨時拉線、對受力地錨及拉線進行檢查、確認拉線受力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耐張桿塔緊線作業(yè)。
21 防止抱桿傾倒事故
21.1 抱桿組塔施工前,必須對主要受力工具進行檢查,嚴禁以小代大或超負荷使用。
21.2 抱桿的拉線、地錨必須經過計算校核并通過驗收。
21.3 嚴禁利用樹木或外露巖石等承力大小不明物體作為受力鋼絲繩的地錨;臨時地錨必須采取避免被雨水浸泡的措施。
21.4 抱桿系統(tǒng)布置情況未經檢查嚴禁開展組塔作業(yè),座地抱桿底部必須堅實穩(wěn)固平整。
21.5 桿塔組立起立抱桿作業(yè),嚴禁使用正裝法。
21.6 抱桿吊裝塔材時,嚴禁超負荷吊裝。
21.7 構件起吊和就位過程中,嚴禁調整抱桿拉線;座地抱桿高度超過其設計獨立起升高度時,必須安裝附著件。
22 防止輸電線路跨(穿)越施工事故
22.1 跨越高速鐵路、高速公路、110千伏及以上帶電線路、江河航道時,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經專家審查論證后,方可施工。
22.2 跨越帶電線路架線搭設跨越架,必須驗算新建線路在跨越架搭設處風偏距離;搭設跨越架時嚴禁在架體內側攀登,嚴禁搭設過程中監(jiān)護人缺位。
22.3 跨越架的拉線、地錨必須經過計算校核,跨越架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跨越架強度必須能夠承受牽張過程中斷線的沖擊力。
22.4 跨越架(防護網)搭設至拆除全過程必須設專人看護,嚴禁人為破壞。
22.5 設備運行單位必須將帶電線路“退出重合閘”后,方可開展跨越不停電電力線路施工。
22.6 穿越帶電線路展放導引繩、牽引繩及導線,必須設壓線滑車,嚴禁二道保護缺位。
22.7 跨越帶電線路牽引導線,必須驗算牽引繩、走板、導線對封頂網安全距離,必須驗算封頂網在事故狀態(tài)下對被跨帶電線路安全距離,嚴禁放線過程中隨意調整張力,嚴禁突然加大或減緩牽引速度造成導線跳動。
22.8 跨越帶電線路緊線時,所在耐張段兩端耐張塔導線開斷后必須完成壓接,嚴禁開斷后臨錨過夜。
22.9 在進行跨越檔兩端鐵塔的附件安裝時,必須采取二道防護措施,錨線必須采取防止跑線措施。
22.10 跨越不停電電力線路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嚴禁在跨越架內側攀登或作業(yè),嚴禁從封頂架上通過。
22.11 停電、送電工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嚴禁采用口頭或約時停電、送電;在未接到停電許可工作命令前,嚴禁任何人接近帶電體。
22.12 跨越檔附件未安裝完畢前,嚴禁拆除跨越架(防護網)。嚴禁將跨越架整體推倒拆除。
22.13 跨越停電線路工作間斷或過夜時,嚴禁拆除作業(yè)段內的工作接地線;施工結束后,嚴禁未經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檢查即拆除停電線路上的工作接地線。
22.14 跨越江河施工,嚴禁未配備救生設備乘坐船舶或水上作業(yè)。
23 防止輸電線路工程索道運輸作業(yè)事故
23.1 索道架設嚴禁跨越居民區(qū)、工廠、鐵路、航道、等級公路、高壓電力線路等重要公共設施。
23.2 自制部件、裝置必須經檢驗、試驗且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3 嚴禁直接將工作索從繩盤上解圈展放。
23.4 索道架設后,必須在牽引設備、金屬支撐架處安裝可靠的臨時接地裝置。
23.5 貨運索道禁止超載使用,嚴禁載人。
23.6 索道下方、受力內側嚴禁站人。
23.7 索道運行時,必須保證通訊暢通,對于任一監(jiān)護點發(fā)出的停機指令,必須立即停機,待查明原因且處理完畢后方可繼續(xù)運行。
23.8 鋼絲繩出現(xiàn)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排除高空故障必須有嚴格的安全措施。
23.9 長期停運的索道重新啟用前,必須經調試、檢查且試運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10 索道拆除時,嚴禁帶張力直接剪斷承力鋼索。
24 防止臨近帶電體作業(yè)事故
24.1 在與帶電設備不滿足安全距離、未采取停電措施、未落實絕緣隔離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嚴禁開展施工作業(yè)。
24.2 嚴禁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導線做接地線或短路線。
24.3無論高壓設備是否帶電,嚴禁作業(yè)人員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作業(yè)。
24.4 對停電設備驗明無電壓后,必須立即進行短路接地。凡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部位必須裝設接地線或合上專用接地開關。在靠近電源進線處母線上裝設接地線后,方可在停電母線上工作。
24.5 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必須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必須接地,串聯(lián)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必須逐個多次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必須放電。
24.6 嚴禁在未采取防止靜電感應、電擊措施的情況下,傳遞臨時試驗線或其他導線以及拆裝接頭;進行高壓驗電必須使用合格的、符合電壓等級的驗電設備,穿戴與帶電設備電壓等級相匹配的絕緣手套、絕緣鞋。
24.7 高壓開關柜內手車開關拉出后,隔離帶電部位的擋板封閉后禁止開啟,打開開關柜柜門前必須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嚴禁檢修人員擅自改變設備狀態(tài)。
24.8 未明確開關柜內母線布置方式及設備狀態(tài)前,嚴禁開啟母線橋小室蓋板。嚴禁檢修人員脫離工作負責人、專責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范圍開展作業(yè)。
24.9 在帶電體附近搬運工器具及材料時,必須與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24.10 帶電體附近使用的高空作業(yè)平臺、起重機械、挖掘機等機械設備必須控制平臺、起重臂、挖斗的角度及長度,并可靠接地,設專人監(jiān)護;在行駛中嚴禁打開操作平臺、起重臂、挖斗等。
24.11 臨近帶電體組立桿塔,靠近帶電體一側使用的控制繩必須采用絕緣繩。
24.12 在帶電體附近組立桿塔時,鐵塔塔腿吊裝完成后必須立即將臨時接地引下線與接地網進行可靠連接。
24.13 在帶電體附近使用施工機具、工器具,金屬外殼必須可靠接地。
24.14 架線施工時,跨越帶電線路檔的兩端必須安裝接地滑車并可靠接地。
25 防止陸上風電機組設備場內運輸及施工事故
25.1 防止風電機組設備場內運輸事故
25.1.1 風電場內不滿足運輸條件的路橋改造、加固、驗收前,運輸?shù)缆返倪吰滤?、邊坡?lián)鯄χёo不牢等安全隱患未消除前,禁止運輸風電機組設備。
25.1.2 未確認運輸車輛制動系統(tǒng)安全可靠前,禁止運輸風電機組設備。
25.1.3 當使用裝載機作為風電機組設備運輸車輛的輔助牽引時,必須設專人統(tǒng)一指揮,并確保牽引鋼絲繩、掛鉤或插銷等安全可靠,且牽引鋼絲繩周邊嚴禁人員通過和逗留。
25.1.4 風電場內各主要路口及危險路段內必須設置相應的交通安全標識和防護設施。
25.1.5 惡劣天氣和照明不足情況下,或惡劣天氣后未對運輸?shù)缆愤M行隱患排查的,禁止運輸風電機組設備。
25.2 防止風電機組設備吊裝事故
25.2.1 吊裝專項施工方案未嚴格按要求編審批,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禁止作業(yè)。
25.2.2 設備與起重機吊臂之間的安全距離必須大于500mm。
25.2.3 禁止使用超過安全使用周期的風電機組設備專用吊帶,且每次使用前都必須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5.2.4 超過四級風(5.5~7.9m/s)時,禁止吊裝葉片和葉輪;超過五級風(8.0~10.7 m/s)時,禁止吊裝塔架和機艙。
25.2.5 雷雨季節(jié),風電機組設備主吊車機體外殼必須接地且接地電阻值不大于4Ω;葉片吊裝就位后,必須及時連接避雷引下線并確保與機艙、塔架避雷引下線、接地網可靠連接。
25.2.6 風電機組設備主吊車地基承載力和地面平整度必須滿足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25.2.7 風電機組設備主吊車采用履帶起重機鋪設路基箱時履帶縱向中心線必須與路基箱中心線保持重疊,禁止履帶縱向邊沿處于路基箱接縫處。
25.2.8 風電機組設備主吊車采用全地面起重機時,行駛地面的承載力必須大于起重機的接地比壓和軸荷載,使用支腿作業(yè)時,所有輪胎必須離地,整機保持水平狀態(tài),回轉支承安裝平面的傾斜度不大于1%。
25.2.9 設備吊裝工作完成后,必須按照廠家說明書及時將葉片槳距角調節(jié)至抗渦激模式,葉片處于順槳狀態(tài),葉輪轉子處于機械鎖定狀態(tài),直至空運轉測試開始。
26 防止海上風電施工事故
26.1 防止風電機組設備場內運輸事故
26.1.1 海上風電機組設備運輸前應安排技術人員現(xiàn)場踏勘航線、了解現(xiàn)場作業(yè)環(huán)境,參與運輸方案的制定。運輸方案必須經專家評審通過后方可實施。
26.1.2 船舶必須經安全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場,并向監(jiān)理單位等相關方報驗,取得總承包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等相關方簽字確認的入場許可手續(xù)。船機錨泊系統(tǒng)應滿足現(xiàn)場施工安全需要。
26.1.3 船舶起錨和拋錨作業(yè)時必須做好海纜保護措施。作業(yè)前,應通過安全技術交底的形式,書面將海纜路由坐標告知各施工船舶,并要求施工船舶在進行拋錨作業(yè)的時候,拋錨位置應遠離海纜。
26.2 防止海上起重吊裝事故
26.2.1 海上吊裝專項施工方案未嚴格按要求編審批,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禁止作業(yè)。
26.2.2 海上風電施工人員作業(yè)時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采取穿戴救生衣等防護措施。
26.2.3 海上風力發(fā)電機組打樁、吊裝作業(yè)時,應著重防范溜樁、穿刺等導致船舶、海上設施或平臺失穩(wěn)的情況。作業(yè)前應對施工場區(qū)地勘資料進行分析,并做好掃海和平臺站位選擇。
26.2.4 嚴格按照操作手冊做好樁腿插樁、保壓等技術操作,施工過程派專人觀察樁腿壓力變化,同時還應制定專項應急預案。
26.2.5 起重船的縱傾應滿足起重機的安全作業(yè)要求,橫傾任何情況均不應超過5°。前、后錨機的錨纜(鏈)受力均勻。調載系統(tǒng)及備用調載泵的狀態(tài)和能力正常。
26.2.6 海上風力發(fā)電機組吊裝應注意葉輪組對工裝(俗稱“象腿”工裝)的檢查和驗收,確保“象腿”焊接質量;葉輪吊裝時要做好“溜尾"過程的配合,起吊前應關注氣象信息(臺風、大風、洋流濃霧、暴雨等)等影響,起吊時注意風速變化和現(xiàn)場纜風繩的設置。
26.2.7 設備吊裝工作完成后,必須按照廠家說明書及時將葉片槳距角調節(jié)至抗渦激模式,葉片處于順槳狀態(tài),葉輪轉子處于機械鎖定狀態(tài),直至空運轉測試開始。
26.3 防止風電機組設備安裝事故
26.3.1 施工人員必須與塔筒、機艙和葉輪保持安全距離,應站在潛在的墜落區(qū)域以外。上部塔筒和機艙安裝時,施工人員只允許在下段塔筒內部,并且位于法蘭水平高度以下部位,直到塔筒或機艙就位。
26.3.2 在輪轂內工作期間,必須鎖定變槳機構。
26.3.3 葉片就位時,不得將身體伸出輪轂。葉片變槳時,作業(yè)人員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
26.3.4 舷外摘掛鉤時,要有防墜措施。
26.3.5 禁止在朝下的葉片上去除人孔蓋,防止人員和工器具等墜落到葉片內部。
26.3.6 在機艙內工作期間,必須鎖定齒輪箱高速軸;必須將安全帶系掛在機艙錨固點上,防止高處墜落。
27 防止泥石流、滑坡、崩塌事故
27.1 工程建設場地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后,方可開展下階段工作。
27.2 評估工作結束后兩年,工程建設仍未進行,必須重新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27.3 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區(qū)地質環(huán)境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或工程建設方案有較大變化時,必須重新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27.4 評估工作必須對評估區(qū)內分布的各類地質災害體的危險性和危害程度,逐一進行現(xiàn)狀評估,對工程建設可能引發(fā)或加劇的以及本身可能遭受的各類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分別進行預測評估。
27.5 生產區(qū)域、生活營地嚴禁選址在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域。如生產區(qū)域、生活營地選址在項目可研階段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之外的,必須對選址區(qū)域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27.6 開工前必須做好設計交底工作,包括安全交底和環(huán)保交底。
27.7 施工期產生的開挖料和棄渣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要求運到指定暫存場和渣場,嚴禁隨意堆放和丟棄。
27.8 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建設單位必須在汛前、汛后、持續(xù)降雨后和特殊工況(如地震、臺風、北方凍前和凍后等)下組織進行地質災害隱患排查。
28 防止水電工程壓力管道安裝事故
28.1 鋼管現(xiàn)場存放必須墊穩(wěn)并采取防傾倒、滾動及變形的措施。
28.2 鋼管運輸時,人員嚴禁靠近受力的鋼絲繩和滑車,嚴禁進入破斷可能回彈的區(qū)域,嚴禁在可能傾翻的下側停留。
28.3 鋼管洞內卸車和運輸牽引的主地錨鉤采用預埋錨桿固定的,正式投入使用前,應進行載荷試驗,以驗證其承載能力。豎井或斜井內運輸鋼管時,所有人員嚴禁進入鋼管下部。
28.4 鋼管吊運時,應計算出其重心位置,確認吊點位置。翻轉時應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墊物,工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翻轉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沖擊。
28.5 鋼管調整與組裝使用的千斤頂及壓力架等應牢固可靠,應有防墜落、防傾倒等措施。鋼管吊裝對縫時,嚴禁將身體伸入或扒在管口上。鋼管上臨時焊接的腳踏板、擋板、壓碼、支撐架、扶手、欄桿、吊耳等,焊后應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8.6 用于支撐拆除的自制臺車和作業(yè)平臺,必須經過專門設計計算,并經檢查、空車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經常檢查其可靠性和穩(wěn)定性。
28.7 壓力鋼管安裝所使用的起重工具,如手拉葫蘆、滑車、卡具、鋼絲繩等,必須經檢查合格,且安全系數(shù)符合規(guī)定。
29 防止豎(斜)井載人提升機械安裝和使用事故
29.1 豎(斜)井上下人員的專用提升設施,未經設計并驗收合格的,嚴禁使用。豎(斜)井載人罐籠使用前必須對防墜器進行動作試驗。
29.2 豎(斜)井載人提升設備基礎承載力必須滿足設備說明書的要求。提升設備必須設置過卷裝置、過速裝置、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聯(lián)絡裝置、速度限制器、防止閘瓦過度磨損時的報警和自動斷電的保護裝置、防墜器、緩沖繩等安全設施,并定期檢修保證其安全可靠。
29.3 升降人員前,必須經過空車試運,并對鋼絲繩、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嚴禁超載運行。井口接罐地點必須設置牢固的活動柵門,由專人負責啟閉。接罐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帶,上下井的人員必須服從接罐人員的指揮。通向井口的軌道應設阻車器,阻車器的阻爪嚴禁在阻車時自行打開。
29.4 檢修井筒或處理事故的人員,如需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裝設保護傘和欄桿,作業(yè)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帶;提升容器的速度嚴禁大于0.15m/s。
29.5 豎井載人提升機必須配備應急備用電源,作業(yè)人員必須配備應急通訊設備。
30 防止地下工程開挖作業(yè)事故
30.1 嚴禁在超前地質預報和安全監(jiān)測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進行地下工程開挖。
30.2 每循環(huán)開挖時初期支護必須及時跟進,嚴禁在初期支護未跟進或跟進未完成的情況下進行下循環(huán)開挖鉆爆作業(yè)。
30.3 洞深超過5倍洞徑時必須采取機械通風,并進行氣體檢測。
30.4 TBM、盾構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熟識設備各項信號,未經專項培訓和允許,嚴禁操作或調試設備。
30.5 有軌運輸出渣洞室,要加強軌道路基養(yǎng)護。牽引設備牽引能力必須滿足隧道最大縱坡和運輸重量要求,運輸不得超載??v坡大于2.5%的隧道,牽引設備在停靠時必須設置前后限位器及防撞設施。
30.6 TBM、盾構機刀具檢查和更換,需選擇地質條件好、地層穩(wěn)定的地段,并關閉相關工作系統(tǒng)。開倉換刀時,嚴禁倉外人員進行轉動刀盤、出渣和泥漿循環(huán)等危及倉內人員的操作。
30.7 TBM、盾構施工進、出洞必須制定地層穩(wěn)定加固和降水措施,對沿途受影響范圍的道路、建筑物等必須進行監(jiān)測,并結合反饋的監(jiān)控數(shù)據及時調整掘進方式。
30.8 TBM、盾構掘進中必須嚴格按照掘進參數(shù)和地質狀況動態(tài)控制土倉或泥水倉內外壓力平衡和排放量。掘進過程中,必須采取防止螺旋輸送機發(fā)生噴涌的措施。
30.9 嚴禁洞口邊坡不穩(wěn)定時進洞開挖。
30.10 大斷面洞室全斷面開挖或擴挖必須自上而下分層進行,下層開挖需在上層開挖支護完成且監(jiān)測圍巖變形穩(wěn)定后進行。
30.11 地下多洞室同時施工的工程,必須結合開挖支護的進度,建立有效的溝通聯(lián)絡,控制相互間的距離,保證施工安全。
30.12 豎井和斜井施工系統(tǒng)錨噴支護須緊跟開挖工作面及時施工,施工中需加強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變形、裂縫和掉塊時,須立即停止施工,撤離作業(yè)人員。
30.13 豎井和斜井施工必須做好洞口防護,導井口除溜渣外必須封閉,嚴禁上下同時作業(yè),扒渣作業(yè)人員要系好安全帶防止墜落導井。
30.14 巖爆易發(fā)生洞段必須建立巖爆監(jiān)測、預報和分析系統(tǒng),制定相應應對措施。施工時選派有經驗作業(yè)人員,密切觀察巖石表面剝落和監(jiān)聽巖石內部聲響。巖爆發(fā)生時必須立即停機避讓,等巖爆強度基本平靜下來再進行處理。
30.15 隧道內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平均氣溫超過28℃時,必須根據不同部位溫度程度,采取措施降低溫度后再施工。
30.16 有涌水突泥風險的洞室,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發(fā)生涌水突泥對洞室結構產生破壞。同時要注意涌水的含泥量,防止排水管被堵排水不暢。對涌水突泥量較大的洞室,必須結合突泥進行整治。
30.17 有涌水突泥風險的洞室,必須加強圍巖變形和地下水監(jiān)測,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30.18 瓦斯洞段必須配置專業(yè)瓦斯檢測人員和儀器,加強對易積瓦斯部位、不良地質地段、機電設備及開關附近,以及爆破作業(yè)前后的瓦斯檢測。對濃度超限的必須嚴格按照安全要求處理。
30.19 瓦斯隧道必須持續(xù)通風,停工時必須做好瓦斯隧道的封閉,停工期間不能停止通風。復工前必須進行瓦斯檢測及相關通風系統(tǒng)設備檢查,安全符合要求后再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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